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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重点原产地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18 作者:admin 浏览:5447次

      1.累积规则
      “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2.微小含量规则
      微小含量规则又称“容忍规则”,根据协定第七条,如果生产中用的一部分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只要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比或者重量不超过10%,那么货物仍然可获得原产资格。
      RCEP 项下的微小含量可以按价值计,适用于第1章至第97章的所有货物,即允许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 价格的10%;对于50章至63章的货物(纺织原料以及纺织制品)的微小含量也可以按重量计,即允许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
      3.企业原产地自主声明
     根据协定第十六条“原产地证明”,RCEP将允许使用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这标志着我国原产地证明制度将由以原产地证书为主要原产地证明的模式逐渐转变为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与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并行的模式。引入并大力推行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大地节省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货物的通关时效。
      此外,根据RCEP 协定文本,在未来10 年、最长不超过20 年的时间内,我国还将引入不设置准入门槛,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都可以出具原产地声明的模式。此种模式将免除出口企业申领货物原产地证书或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相关程序,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物流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我国出口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4.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
      协议第十九条规定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要求和核查。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实际上是货物在未经过超出本条规定的处理仍保持原产资格的证明,其本质是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背书。
      RCEP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时仍然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海关建议
      RCEP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为广大经营者在亚太甚至全球范围内优化供应链布局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选择。建议企业加强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学习,根据自身产品、产业链特点,提前做好生产和物流等方面的安排,建立跨国产业发展理念,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管理效能,用好自由贸易协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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